為持續加大酒類市場侵權假冒酒類產品的整治力度,定期曝光典型違法案例,增強警示效應,以達到“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近期開展“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中查辦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分局依法查處某公司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虛假宣傳案
2024年6月19日,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分局接貴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移送案件。并于當日立案調查。
經初步核實,某公司通過向他人購買涉嫌侵權“飛天接待酒”50箱300瓶、購買涉嫌侵權“1935紅色圣地”50箱300瓶,其間所購的兩款酒共計對外銷售340瓶。
經查明,當事人銷售的“飛天接待酒”涉嫌侵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6862377、18971834、237040號商標,“1935紅色圣地”外包裝標示涉嫌侵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9706730號商標。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票據及供貨商資質等憑證,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情況屬實。同時,該當事人銷售含有“接待”字樣白酒,涉嫌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針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罰,依據《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中第十五條規定進行裁量,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飛天接待酒”158瓶、“1935紅色圣地”102瓶;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開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汪某某經營與他人有一定影響力商品包裝近似的商品(白酒)案
2024年1月19日,開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貴州習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員提交的舉報函對被舉報單位開陽縣某煙酒副食店(經營主體負責人:汪某某)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擺放待售的懷圖霸業酒(升級版)、貴州王子酒(典藏30)共計688瓶,瓶身包裝外形等特征與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第11218168號注冊商標保護范圍相似。經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維權專員現場確認,上述兩款商品侵犯了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第1121816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查: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第11218168號注冊商標自2013年12月28日獲得以來,截至目前仍合法有效且依然在保護期內,且經過多年的使用和宣傳,習酒品牌、窖藏1988產品已累積較高聲譽,第11218168號注冊商標(立體商標)保護的酒瓶包裝、裝潢因系長期穩定持續使用,已和窖藏1988商品建立穩定聯系,已經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標識作用,屬于一定有影響的包裝、裝潢。
當事人經營與貴州茅臺酒廠(集團)習酒有限責任公司第1121816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范圍具有近似包裝的商品的行為屬不正當競爭混淆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結合行政處罰裁量權,最終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沒收違法經營的商品白酒688瓶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酒業有限公司變相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4年6月3日,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線索稱某酒業有限公司發布的廣告中含有“國宴用酒”等字樣,6月26日,該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依法進行調查,并收集了相關證據。
經查明,當事人在發布的廣告中使用“國宴用酒”進行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名義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拆除相關違法廣告,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雙龍分局依法查處某酒業有限公司涉嫌變相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4年10月7日 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雙龍分局接到茅臺打假辦投訴,會同公安部門到上海安能聚創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3號庫查獲一批標示“總參管理保障部服務局三處”“八一”軍徽字樣的茅臺酒共計199瓶。
經核實,該批產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標示“總參管理保障部服務局三處”“八一”軍徽字樣的茅臺酒199瓶采取強制措施一并移交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展開后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