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9月1日起,《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規定》通過健全和明確網絡競爭行為“紅綠燈”規則,為各類經濟主體明晰指引、劃清底線,保障市場競爭機制在法治軌道上高效有序運行。
反不正當競爭在維護公平競爭中具有基礎性作用,關系市場經濟的基礎水平和質量。隨著我國數字經濟高速發展,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等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斷向網絡延伸,反向刷單、非法數據獲取等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更加隱蔽,妨礙經濟運行效率提升,制約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競爭,制約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對此,亟待強化公平競爭治理,完善高效完備、透明可預期的常態化監管機制。
面對網絡不正當競爭對公平競爭秩序帶來的新沖擊,2017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通過,新增互聯網不正當競爭專條;2018年9月,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從維護交易秩序角度明確規范電商平臺“二選一”和不合理收費。《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電子商務法,結合現實需要,補充和完善電商競爭規則,對進一步促進和規范平臺經濟公平競爭和創新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
《規定》根據網絡競爭行為復雜多變的特點,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分類梳理,明確了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等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網絡環境下的新表現形式,對刷單炒信等熱點問題進行規制。刷單炒信是指以虛構交易、好評、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信用水平的行為。依據行為人主觀目的不同,刷單炒信有“正向”和“反向”之分。前者制造虛假流量、銷量,虛構好評,提高刷單方競爭力,而后者以損害、降低競爭對手的信用和評價為目的,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對此,《規定》將利用網絡刷單、好評返現等方式開展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列入禁止范圍,并明確利用電商平臺對刷單的監督機制打擊競爭對手的反向刷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強化平臺責任,是《規定》的最大亮點之一。平臺企業掌握海量數據,連接大量主體,既是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的重點對象,也是協同監管的關鍵節點。《規定》突出強調平臺主體責任,督促平臺企業對平臺內競爭行為加強規范管理,對濫用數據算法獲取競爭優勢等問題進行規制。比如,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同時,《規定》基于電子商務法已有的規范經驗,科學規定平臺責任,確立反不正當競爭領域的“必要處置、有效保存、及時報告”制度,既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平臺負擔,也有利于監管部門及時發現、處置相關行為。
值得關注的是,《規定》為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劃清底線,亮出“紅燈”,但也鼓勵創新發展,為網絡技術應用更新預留了空間,點亮“綠燈”。規制不是目的,通過規制引導公平競爭、鼓勵創新,促進數字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才是最終目標。《規定》第20條通過“除外”規定的方式列舉了不屬于利用技術手段妨礙競爭的行為類型,防止“一刀切”,保護技術正當創新利用。同時,《規定》創新性地引入“專家觀察員”制度,由具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外部專家作為觀察員對經營者的競爭行為是否有促進創新、提高效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正當理由提出建議,既有助于市場監管部門更準確地理解和判斷技術性較強的爭議問題,也有助于確保案件判斷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大對《規定》的宣傳力度和執法力度,加強對網絡市場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建立反饋和評估機制,及時收集和分析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對《規定》進行不斷完善和優化,確保其有效性和適應性。
【觀象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