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落實國家、省、市關于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部署,廣東省潮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入開展民生領域“鐵拳”行動,以“護民生”為中心,全力推進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筑牢潮州市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底線,依法查處了一批電動自行車違法案件,切實維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助力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為實現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一
潮安區楓溪鎮某勝摩托車行銷售未按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的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2月2日,潮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潮安區楓溪鎮某勝摩托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經營單位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后座,改變原電動自行車整體外觀形狀和整體重量,在未經認證機構認證的情況下對外銷售。
該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潮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改裝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潮安區鳳塘鎮某五摩托車行銷售未按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24日,潮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潮安區鳳塘鎮某五摩托車行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經營單位存在銷售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的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潮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
饒平縣某斌摩托車行銷售未按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26日,饒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饒平縣某斌摩托車行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經營單位存在銷售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的電動自行車的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饒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湘橋區某記摩托車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湘橋區某記摩托車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為TDT1348Z)經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反射器、照明)”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標識與警示語、充電狀態主回路保護、互認協同充電、布線”項目不符合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標準,判定為總體嚴重不合格。
2024年6月3日,湘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該車行送達《檢驗報告》,該車行對抽樣檢驗結果表示無異議。
該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湘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李某偉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潮州市湘橋區李某偉經營的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為TDR45Z)經經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反射器、照明)”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標識與警示語、充電狀態主回路保護、互認協同充電、布線”項目不符合GB 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標準,判定為總體嚴重不合格。
2024年6月3日,湘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該車行送達《檢驗報告》,該車行對抽樣檢驗結果表示無異議。
該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湘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饒平縣某超車行銷售未申請變更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16日,饒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饒平縣某超車行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經營單位存在擅自銷售未申請變更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的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饒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來源:潮州市場監管)